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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违法被罚 大股东为莱商银行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22-03-22 10: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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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日前公布河南银保监局南阳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宛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2号、3号),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问题;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掩盖信贷资产质量问题的违法违规事实。南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60万元。 

      冯洁杰对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南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警告。 

      铁锋对方城凤裕村镇银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问题,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掩盖信贷资产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南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警告。 

      天眼查信息显示,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2.784%。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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